本會約章

香港胃腸道基質瘤協會
HONG KONG GIST UNION
會章

地址: 九龍黃大仙下邨龍昌樓地下C翼2-8號黃大仙癌協服務中心

Unit 2-8, Wing C, G.F Wing Cheong House, Lower Wong Tai Sin Estate. Kowloon

電話: 3656 0821

傳真: 3656 0920

(一)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香港胃腸道基與瘤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HONG KONG GIST UNION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3日

(二)宗旨
1. 致力推動為香港GIST患者透過本會做平台,推動會友及家屬互助互勉精神。
2. 組織香港GIST患者團結力量發聲,維護及爭取最大醫療權益和福利。
3. 支援香港GIST的病患者,致力提供勉勵和支持,建立對抗GIST的信心。

(三)活動
1. 定期舉行聚會,聯絡GIST病友及其家屬、發展病友社交及康體活動。
2. 邀請醫護專業人士舉辦專題講座,輔導病友藉以增進對GIST病的認識。
3. 積極參與香港與國際GIST組織,蒐集最新資訊及醫療方案等。
4. 探訪有需要的病友,給予鼓勵和支持。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以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開,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十日,以電郵或WhatsApp通知
各會員,以全體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
2. 特別會員大會:如果有必要時,過半數執行委員或十分之一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並須於接到請求當天起三十日內
舉行特別會員大會,唯討論事項只限列於請求書上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與週年大會相同,但不限法定人數。
3.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過半數委員要求時,執行委員會議可隨時召開。

(五)組織架構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以執行委員會去執行。
2. 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成立最少五人的執行委員會,由獲選的執行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內務委員、總務
委員等各職位,執行會務的發展和職位之適當增減。本會各執行委員均為義務,任期兩年,在任期間,不得接受
任何報酬或兼任本會受薪僱員。執委任期屆滿時可再參選,獲選可連任。
3.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由司庫遞補。
4. 執行委員會出缺時,由候補委員接任。如無候補委員,則由執委會開會通過邀請會員出任補缺。

(六)選舉
1. 每隔年的會員大會必須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
2. 候選人姓名須於週年大會舉行前四十八小時前以電郵或WhatsApp各會員。
3. 投票表格於會員大會派發,最少要有一名名譽會員或兩名家屬會員監票,獲票最多的五位候選人當選,依次者為
候補委員。當選新一屆的執行委員須於十四天內舉行新的委員會會議,由新一屆當選執行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
及司庫三個主要職位,再由新當選的正副主席於十四天內籌組新一屆的執行委員會。

(七)議決案
1. 由主席召開,各委員應盡量出席,每次會議必須有最少超過半數或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才可商討議案。
2. 議案須出席者超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席加投決定性一票。

(八)會員大會的職權
1. 選出執行委員。
2. 監察執行委員會的會務及審核財務報告。 3. 集合會員動議及進行表決。

(九)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制定財政預算。
3. 計劃會務發展。
4. 審核會員資格。
5. 辦理日常本會會務。
6. 擁有解釋本會會章之權力。

(十)執行委員會之各委員職權分配
1. 主席:本會代表,綜合處理及策劃各項的會務,主持各項會議,批核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執行委員之職務進展。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主席出缺,由副主席暫代主席職務。
3. 司庫:記錄收支及編制月結報告,協助編制財務預算及週年財務報告。
4. 內務委員:負責收支及統籌一切行政工作,保管會印、會務文件,會員名冊、處理文書工作及記錄會議議案等。 5. 康樂組:統籌一切本會康樂活動。
6. 義工統籌:負責一切本會義工1招募及培訓等事宜,並宣傳及推介本會活動。

(十一)會員類別
1. 會員:GIST病友皆可申請,經本會批核接納可成為正式會員。
2. 家屬會員:GIST病友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經本會批核接納可成為家屬會員。如病友會員退出或身故後,其家屬
會員資格將自動喪失。
3. 名譽會員:熱心於本會會務人士,經本會批核和邀請,可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十二)會員義務 會員及家屬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2.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

(十三)會員權利
1. 正式會員權利:a 提議、b 選舉、c 被選、d 表決權及e 罷免權。
2.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及活動。
3.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4. 家屬會員權利:上列第1項a,及第二、三項。

(十四)名譽會員義務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決議案,提供意見協助推行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發展會務。

(十五)名譽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及活動。
2. 列席執行委員會,會員大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十六)名譽顧問
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推動本會服務有貢獻的,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均可成為名譽顧問。
1. 委任程序:凡經執行委員會邀請之社會賢達、各界人士、醫護專業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2. 義務:提供意見協助推行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3. 權利:列席執行委員會,會員大會,各工作小組會議及享受本會提供一切福利及活動。

(十七)會費
會員年費港幣30元,
家屬會員年費港幣20元;
名譽會員:豁免;
義工會員:豁免。

(十八)繳費方法
1. 會員須於每年1月1日前繳交年費。
2. 會員逾期90天欠交者,將視為自動退會論;自動退會或革除會籍者,已繳交的會費和一切捐贈不會發還。 3. 年費有效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4. 如每年9月至12月入會者,則順延有效期至翌年12月31日止。(十八)繳費方法
1. 會員須於每年1月1日前繳交年費。
2. 會員逾期90天欠交者,將視為自動退會論;自動退會或革除會籍者,已繳交的會費和一切捐贈不會發還。 3. 年費有效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4. 如每年9月至12月入會者,則順延有效期至翌年12月31日止。

(十九)會籍
1.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執行委員會全體過半數通過後,
可革除會籍。
2. 會籍不准轉讓。

(二十)會款運用
提款的支票須有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三人中的二人聯署為有效。 每月除正常開支,額外開支總數目如不過二仟元,可由主席授權動用,倘超過上述數目,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 才可動用。

(廿一)修改會章 會章有任何修訂,須由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並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有半數或以上贊同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廿二)解散程序和處理
1. 主席或過半數委員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必須超過六成或以上,而且獲會員大會八成
或以上會員通過,才可解散本會。
2. 本會解散時,須清償所有合法債務,倘有剩餘資產須全部贈予香港政府認可的慈善團體。

(完)